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
《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配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云財資(2020)126號
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保障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20)3號),省財政廳和省機關事務局制定了《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二0二0年十一月三十日
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保障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20〕3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行為。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因素,采取調劑、租用、購置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資產配置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資產配置范圍不包含土地使用權、辦公用房、業務用房、公務用車、保障性住房等特殊資產,上述資產配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產配置方式及原則
第五條 資產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調劑、租用、購置、接受捐贈等。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著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六條 調劑是指以無償調入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單位資產存量已經超過配置標準的,不可接受調劑資產。
第七條 租用是指以一定費用取得資產使用權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租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原則上應當通過租用方式解決。
第八條 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國有資產購置實行資產購置預算管理,資產購置預算應當結合單位資產存量和業務需要從嚴審核,與部門預算同步申報同步批復執行,凡未納入購置預算的原則上不予購置。
第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接受捐贈的方式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與單位履行職能或事業發展需要相匹配,結合存量控制增量,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后應當及時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并將資產相關信息錄入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章 資產配置標準
第十二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報和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實施資產采購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資產配置標準包括數量標準、價格標準、使用年限標準、技術標準及其他標準,可采用上限標準、區間標準、下限標準或其他適宜的形式規定。
第十四條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遵循保障履職需要、厲行節約和相對穩定的原則制定,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和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家具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機關事務局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符合配置標準規定,沒有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四章 資產配置審批權限及流程
第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過調劑、接受捐贈方式配置資產的,由單位按本部門或本單位內控管理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向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需租用資產的,由單位進行可行性論證,租用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格,報主管部門審批,并根據權限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向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備案。
第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產購置納入相關預算編制范圍,應當按照部門預算規定程序申請:
(一)單位申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業務需要、資產存量等情況,嚴格按照資產配置標準,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在財政一體化信息系統內同步編報新增資產購置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初審。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存量資產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資產購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后的新增資產購置相關預算申請隨部門預算報送省財政廳。
(三)財政部門審核。省財政廳根據資產配置標準以及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履職需要、資產存量與使用情況等,審核新增資產購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購置相關預算審核結果是單位年度資產購置的上限指標。
(四)財政部門批復。經省人大批準后,省財政廳將新增資產購置相關預算隨部門預算一并批復執行。
第二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確因不可預見事項(含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開展臨時性專項工作等)需臨時購置資產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依據、詳細說明理由(包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所需經費及其預算來源等),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
(一)省級行政單位提出臨時購置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事務局審批。
(二)省級事業單位利用財政資金購置資產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利用非財政資金購置資產的,由主管部門審批,并通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所屬單位資產配置進行認真審核,適時開展監督檢查。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應當加強資產配置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暫?;虬匆欢ū壤藴p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并采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一)報送虛假材料的;
(二)未經批準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
(四)單位存在大量閑置資產仍申請新購的。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主管部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七條 省級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省級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行政單位管理規定執行。省級人民團體用財政資金購買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省級事業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開始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