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云財資(2020)128號
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20〕3號),省財政廳和省機關事務局制定了《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財政廳 云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云政辦規〔2020〕3號),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本辦法所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是指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管理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者核銷資產價值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產權清晰無爭議,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二章 處置范圍及評估
第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的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專業評定,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確因技術淘汰或國家其他規定需要進行替換,但還可以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非涉密),可在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調劑模塊進行登記,供調劑或捐贈使用。
第八條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情況需要進行資產評估:
(一)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二)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五)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整體或部分資產無償劃轉的;
(二)下屬單位之間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的;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根據權限報經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行。
第三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十二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土地、房屋、車輛和大型(貴重)儀器、設備、股權等符合進場交易的資產,按照規定評估后,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或拍賣機構,采取“招、拍、掛”或者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處置。在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格的90%,應當按規定權限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第十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包括: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
(四)涉及資產評估的,需提供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
(五)出售、出讓、轉讓合同草案,屬于股權轉讓的,還應提交股權轉讓可行性報告;
(六)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置換是指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六條 涉及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包括: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五)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六)置換雙方同一時間點資產評估價值情況對比材料;
(七)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當地政府或部門關于同意置換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九)其他材料。
第四章 報廢、報損和核銷
第十八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第十九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涉及環保安全的報廢、報損資產處置應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回收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三)能夠證明報廢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包括: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
(四)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房屋及構筑物因老舊、年久失修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需提交有資質的中介結構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報廢需提供車輛編制管理部門的有關審核意見;報廢特種設備的,應提供職能部門出具的相關鑒定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二條 資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省級國庫。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損資產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包括: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
(四)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六)房屋及構筑物因城市規劃等原因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需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材料;
(七)因技術進步淘汰、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或修復價值過高還未達到正常報廢條件的資產,須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或技術鑒定等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抵押)發生損失申請報損處置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三)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
(五)債權或股權憑證、形成呆壞賬的情況說明和具有法定依據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提交相關法律文書;
(七)破產企業應提交法院裁定、判決等;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三)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企業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等;
(四)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清償的法律文件;
(五)無法找到債務人的,需提供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的追索材料;
(六)涉及訴訟的,提供判決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裁定書,或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七)其他材料。
第五章 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二十八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資產;
(三)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三十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益性國有資產,不可無償調撥(劃轉)或注入企業。
第三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包括: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擬無償調撥(劃轉)國有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等清單;
(六)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關材料;
(七)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無償調撥(劃轉)需提供車輛編制管理部門的有關審核意見;
(八)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對外捐贈是指省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捐贈等。
第三十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捐贈國有資產原則上僅限于公益性和扶貧、賑災等救濟性捐贈。
第三十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文件;
(二)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報告,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關于同意捐贈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包括: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
(六)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條 實際發生的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ūO)制的捐贈收據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確認;對無法索取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ūO)制的捐贈收據的,應當依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鄉鎮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的證明確認。
第六章 審批權限
第三十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應按規定提供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報相關部門進行審批。由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的事項,需在15個工作日內,根據權限通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報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登記備案。
第三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一)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審批的:
1.報廢國有資產單項資產原值50萬元(含)以下或一次性報廢批量資產原值總計200萬元(含)以下的(含報廢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繼續使用的車輛、電梯);
2.同一主管部門內部無償調撥(劃轉)資產的;
3.按規定核銷單筆貨幣性資產損失5萬元(含)以內的。
(二)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機關事務局審批的:
1.報廢單項資產原值50萬元(不含)以上或一次性報廢批量資產原值總計200萬元(不含)以上的;
2.捐贈、報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方式處置國有資產的;
3.跨部門、跨級次無償劃撥資產的;
4.處置土地使用權(除經營性開發外)及房屋構筑物的;
5.行政單位發生分離、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的;
6.按規定核銷單筆貨幣性資產損失5萬元(不含)以上的;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批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省級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一)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審批的:
1.處置所有正常報廢國有資產的(含報廢達到最低使用年限且確實無法繼續使用的車輛、電梯、其他固定資產,拆除危房等);
2.以捐贈、報損、出售、出讓、轉讓方式處置單項資產原值50萬元(含)以下、批量資產原值總計1500萬元(含)以下資產的(不含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構筑物);
3.置換除土地使用權、房屋構筑物以外其他固定資產的;
4.同一主管部門內部無償調撥(劃轉)資產的;
5.按規定核銷單筆貨幣性資產損失5萬元(含)以下的。
(二)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的:
1.處置土地使用權(除經營性開發外)的;
2.除正常報廢外,以其他方式處置房屋構筑物的;
3.除正常報廢外,以捐贈、報損、出售、出讓、轉讓方式處置單項資產原值50萬元(不含)以上、批量資產原值總計大于1500萬元(不含)小于5000萬元(不含)資產的;
4.跨部門、跨級次無償調撥(劃轉)資產的;
5.按規定核銷單筆貨幣性資產損失5萬元(不含)以上的;
6.省級事業單位發生分離、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的;
7.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批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省財政廳或省機關事務局按照職能職責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
(一)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屬于經營性開發的;
(二)協議處置股權的;
(三)處置國有資產總價值在5000萬元(含)以上的;
(四)需要報批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過程中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省級研究機構、高??萍汲晒D化事項參照《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處置收益
第四十一條 處置收益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
第四十二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應當依法繳納稅費,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一款外,處置收益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有政府性債務、隱性債務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在申請預算安排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成本性補助時,可用于化解本單位債務。
第四十四條 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資產(除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構筑物外)取得的收益,留歸高校,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省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四十五條外,省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屬于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股權(權益)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收益形式為現金的,在依法繳納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收益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在依法繳納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部分留歸單位使用。
(三)利用現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四十七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取得處置收益后5個工作日內足額上繳省級國庫。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四十九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資產處置過程中國有資產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要加強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全過程監督,建立資產處置監督制度。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審批事項備案,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局要建立與自然資源、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加強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過程監督檢查,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四條 省級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按照本辦法行政單位管理規定執行。省級人民團體處置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省級各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对颇鲜∝斦d關于印發云南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財資〔2009〕73號)同時廢止。